
| 索 引 号 | XM00112-02-05-2017-003 | 主题分类 | 行政政法类 |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财政局国库处 | 文 号 | 厦财库〔2017〕12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6-21 | 发布时间 | 2017-06-21 |
| 标 题: |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厦财库〔2017〕12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精神,对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扩大预算单位用款自主权,明确资金支付主体责任,在保障资金支付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支付效率和效益。现将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划分资金支付方式
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资金,除下列规定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一)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补贴、离休费、社会保险缴费、住房改革支出等,实行财政工资统一发放;财政部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等,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二)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住房改革支出,奖助学金,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取暖费、邮电费支出,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其他支出等,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预算单位在实际使用资金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自行选择对应的资金支付方式。2016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应按照新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重新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二、明确审核责任主体
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财政直接支付由预算单位根据年度预算下达的指标,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提出直接支付用款申请,经单位财务主管审核后,提交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授权支付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财政授权支付由预算单位根据年度预算下达的指标,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提出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财政支付中心下达用款额度。
三、强化审核内容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直接支付审核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授权支付审核管理。
政府采购支出重点审核以下内容:支付方式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结果通知书(原件或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收款收据、采购合同(原件或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和验收报告是否齐全;收款账户是否与采购合同指定的账户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是否按采购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如需提前付款,需说明具体原因;《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申请书》是否填列完整,是否与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表的内容相符,其中“预算项目名称”栏必须填列,从当年财政资金安排的预算项目必须是部门预算或追加预算所明确列示的项目。
非政府采购支出重点审核以下内容:支付方式是否正确;是否按照预算、合同约定、项目进度和有关制度规定申请用款;用款申请是否按要求填写、手续是否完备、凭证是否齐全;收款单位、收款账户是否与收款收据核对相符;是否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转款等。
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按《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厦财建〔2016〕36号)的规定进行审核。
四、加强监管
(一)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督,加强资金监管,严禁通过违反合同约定人为拆分支付金额等手段规避财政直接支付审核,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二)财政部门建立随机检查制度,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三)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实行岗位分离,明确岗位职责,经办与审批人员要权责分明,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任何一笔拨款都必须经过两人或两人以上办理,严禁由一人保管或相互代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UKEY。
(四)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建立定期对账制度。预算单位应按季度通过一体化平台对账子系统做好财政拨款的对账工作。
(五)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相关人员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确实履行相应职责,杜绝各种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的行为。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责,造成财政资金风险或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
厦门市财政局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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