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2-02-04-2025-001 主题分类 预算管理类
发布机构 文 号 厦财预〔2025〕17号
成文日期 2025-06-05 发布时间 2025-06-05
标 题: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明确厦门市供应链协作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明确厦门市供应链协作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05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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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财预〔2025〕17号

  

各相关单位,金圆集团,基金各合作机构: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升级“财政政策+金融工具”支持畅通经济循环若干措施的通知》(厦财规〔2025〕1号),为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发展后劲,运用“财政政策+金融工具”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现就厦门市供应链协作基金运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规模

  供应链协作基金规模400亿元,下设工业企业子基金、商贸企业子基金和服务企业出海子基金,并阶段性对受外部环境影响大的重点实体提供专项融资支持。根据基金运作情况,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动态调整子基金规模,其中服务企业出海子基金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二、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供应链协作基金“白名单”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工业企业子基金

  1.工业核心企业:年度工业产值达5亿元以上的企业、厦门市重点工业企业、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上市工业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

  2.向上述工业核心企业提供上下游配套业务,与核心企业年交易金额合计达0.2亿元以上的在厦规上工业企业、年交易金额合计达0.5亿元以上的在厦限上批零企业。

  (二)商贸企业子基金

  1.商贸核心企业:年度批发零售业销售额达10亿元或年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企业、国家省市评选认定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示范企业(批发零售类)、经认定具有良好业绩成长性的批零企业等。

  2.向上述商贸核心企业提供上下游配套业务,与核心企业年交易金额合计达0.2亿元以上的在厦规上工业企业。

  3.汽车、家电、3C产品、家装厨卫等消费品以旧换新在厦限上批零业销售主体(相关品类消费品零售额需达企业零售额50%以上)。具体品类可根据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相应调整。

  4.厦门市“人才券”数字化应用系统中的在厦限上批零业合作商家。

  (三)服务企业出海子基金

  1.投资出海核心企业:通过市商务局、市发改委企业对外投资(ODI)备案金额500万美元以上(含)的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

  2.经认定具有良好业绩成长性或产业带动性强的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

  (四)阶段性专项融资支持

  对受外部环境影响的重点实体帮扶纾困,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

  三、支持方式

  (一)工业企业子基金

  1.根据工业核心企业与在厦上下游协作企业签订的合同订单金额,向订单双方提供融资支持。

  2.根据工业核心企业与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其绝对控股的一级子公司)销售合同订单的金额,向工业核心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名单为准。

  上述两项支持,单家企业基金融资支持合计最高3亿元,且不超过当年签订的对应订单合同金额的50%。融资期限最长3年。融资归还后,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商贸企业子基金

  1.委外加工业务融资

  根据商贸核心企业或其控股在厦规上工业企业的委外加工合同金额,向商贸核心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单家企业基金融资支持最高2亿元,且不超过申请时过去三个月签订的委外加工合同金额。融资期限最长1年。融资归还后,额度可循环使用。

  2.供应链金融支持

  根据“白名单”企业在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系统内,当年新签订的合同金额,向其提供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系统是指银行自有或认可的供应链系统。

  单家企业基金融资支持最高3亿元,该子基金项下对同一控制人控股企业的融资支持合计最高8亿元。融资期限最长1年。融资归还后,额度可循环使用。

  (三)服务企业出海子基金

  对“白名单”企业提供人民币融资支持。其中:

  1.对外投资融资支持。按照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及当年累计ODI项目总投资额给予融资支持,单家企业融资支持最高5亿元,项目融资期限最长5年。

  2.开拓市场供应链协作订单融资支持。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新签订的向其集团内境外协作企业供货相关业务合同金额,给予融资支持,单家企业融资支持最高3亿元,融资期限最长1年。

  集团内境外协作企业包括:①该企业的控股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30%且为单一最大股东,出资比例可穿透计算)。②与该企业有同一控制人。

  该子基金项下对同一控制人控股企业的融资支持合计最高10亿元。融资归还后,额度可循环使用。

  (四)阶段性专项融资支持

  2025年,对受外部环境影响大的重点实体,按照不超过企业受影响业务合同金额的50%给予融资支持,单家工业企业融资支持最高为1亿元,单家商贸企业融资支持最高为5000万元,融资期限最长1年。

  四、融资利率

  对受外部环境影响大的重点实体的阶段性政策融资成本为1.5%/年,其他“白名单”企业固定融资成本为2%/年,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受托管理机构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供应链协作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

  六、合作银行

  由受托管理机构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取合作银行,选取的合作银行应为符合金融监管规定可开展相关业务的银行。

  七、风险补偿和风险防控

  (一)风险补偿机制。业务风险由合作银行负责审核把关,如出现坏账损失,合作银行应先行追偿,无法追偿的贷款损失由政府方按规定给予合作银行20%的风险补偿。

  (二)风险防控制度。对单家合作银行不良率达到5%时,将暂停与该合作银行签订新的融资合同,直到不良率下降至5%以下,该合作银行已签约的项目可继续放款。

  八、办理流程

  (一)供应链协作基金“白名单”生成。工业子基金“白名单”由市工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标准组织筛选并发布,商贸子基金、服务企业出海子基金、阶段性专项融资支持企业“白名单”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标准组织筛选并发布。原则上采取免申即享方式生成,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按规定提出申请。

  (二)融资申请。进入“白名单”内企业通过线上系统提出融资申请,并由系统推送合作银行对接企业,合作银行对企业的订单真实性及融资风险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展融资业务。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合作银行风险审查结果,与企业签约、开展融资业务。

  (三)贴息资金结算。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合作银行业务情况定期支付和结算贴息资金,并将有关情况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备案。

  (四)绩效跟踪。受托管理机构通过系统对合作银行的指导额度完成情况、响应率、不良率、业务开展规模和服务差错情况等进行统计,并作为对合作机构的考核依据。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厦门市供应链协作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厦财预〔2023〕5号)、《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升级厦门市供应链协作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厦财预〔2024〕22号)同时废止。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按职责承担。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商务局

                                           2025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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