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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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厦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财采罚决字〔2025〕1号)
厦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财采罚决字〔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6-1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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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财采罚决字〔2025〕1号

  当事人:厦门兔菲萌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CEFJA5X4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北八里12号2606室

  法定代表人:彭颖庭

  根据我局处理信访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对你司在“辅警服装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201]GWCG[GK]2024035,以下简称该项目)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4年8月9日,你司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提供加盖“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专用章”的11份检验报告为虚假材料。上述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福建省政府采购网“辅警服装采购”项目招标公告、结果公告;2.“辅警服装采购”项目招标文件;3.你司在该项目投标过程提供的检验报告扫描件;4.“辅警服装采购”项目检举函、举报答复通知书;5.代理机构《关于“辅警服装采购”项目的报告》及附件;6.厦门市财政局调查(询问)笔录;7.我局向检测机构发出的联系函、回复函。

  我局认为,你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虚假材料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2025年5月13日,我局向你司发出《厦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厦财采罚告字〔2025〕2号),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以及你司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鉴于你司在本次投标中未中标,且虚假材料未对招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192.456万元)千分之五即人民币玖仟陆佰贰拾贰元捌角(9622.8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你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一般缴款书(缴款码:35020025000006132938)缴入厦门市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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