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标 题: | 厦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财采罚决字〔2025〕2号) |
厦财采罚决字〔2025〕2号
当事人:厦门市歌瑞丝绮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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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上头亭路519号4层
法定代表人:陈泉能
根据我局处理信访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对你司在“辅警服装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201]GWCG[GK]2024035,以下简称该项目)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4年8月9日,你司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提供加盖“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的11份检测检验报告为虚假材料。上述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福建省政府采购网“辅警服装采购”项目招标公告、结果公告;2.“辅警服装采购”项目招标文件;3.你司在该项目投标过程提供的检测检验报告扫描件;4.“辅警服装采购”项目检举函、举报答复通知书;5.代理机构《关于“辅警服装采购”项目的报告》及附件;6.代理机构关于《说明函》核实情况的报告及附件7.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查询检测检验报告截图;8.扫描检测检验报告二维码显示的电子报告截图;9.厦门市财政局调查(询问)笔录。
我局认为,你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虚假材料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2025年5月13日,我局向你司发出《厦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厦财采罚告字〔2025〕1号),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以及你司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2025年5月16日,你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后,于2025年6月3日提交撤销听证申请。
鉴于你公司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说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192.456万元)千分之五即人民币玖仟陆佰贰拾贰元捌角(9622.8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你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一般缴款书(缴款码:35020025000006258733)缴入厦门市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6月4日
主办单位:厦门市财政局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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