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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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厦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财采罚决字〔2025〕3号)
厦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财采罚决字〔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09-01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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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厦门中都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760134587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57-359号海晟国际大厦第7层05、06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蓝四英

  根据我局发现的违法线索,我局于2025年7月1日对你司在“福建省同安第一中学2025-2027年物业服务采购(二次)”项目(招标编号:[350201]GWCG[GK]2024081-1,以下简称该项目)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4年12月20日,你司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提供“水电工、保洁主管、助理的学历证书;物业主任的红十字救护员证;保洁主管与助理的垃圾分类相关证书;中都云社区运营管理平台、中都云人脸识别跟踪系统、中都云物联网平台、中都云云停车管理平台、中都云移动巡检管理平台、中都云物业管理APP软件、中都云物业工单管理系统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为虚假材料。上述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福建省同安第一中学2025-2027年物业服务采购(二次)”项目招标公告、结果公告;2.“福建省同安第一中学2025-2027年物业服务采购(二次)”项目招标文件;3.你司的部分投标文件;4.“福建省同安第一中学2025-2027年物业服务采购(二次)”项目投诉书;5.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6.调查取证通知书及送达证明;7.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厦财采诉〔2025〕10号);8.厦门市财政局调查(询问)笔录;9.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系统查询截图;10.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截图;11.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截图;12.福建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中心网查询截图。

  我局认为,你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虚假材料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2025年8月12日,我局向你司发出《厦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厦财采罚告字〔2025〕3号),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以及你司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5年8月18日你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你司提出“我局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且与理不合”的申辩理由不成立。福建谊天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投诉你司在该项目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我局有权启动调查程序,不因驳回投诉而终止处理。

  鉴于你司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476.7986万元)千分之五即人民币贰万叁仟捌佰叁拾玖元玖角叁分(23839.93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你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一般缴款书(缴款码:35020025000007103805)缴入厦门市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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