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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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厦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财采罚决字〔2025〕4号)
厦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财采罚决字〔2025〕4号)
发布时间:2025-09-01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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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福建谊天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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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盛路666号6号办公楼第五层505

  法定代表人:康森

  根据我局发现的违法线索,我局于2025年7月1日对你司在“福建省同安第一中学2025-2027年物业服务采购(二次)”项目(招标编号:[350201]GWCG[GK]2024081-1,以下简称该项目)中涉嫌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5年2月11日,你司在对该项目投诉中提供“水电工、保洁主管、助理的学历证书;物业主任的红十字救护员证;保洁主管与助理的垃圾分类相关证书”证据来源不合法。上述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福建省同安第一中学2025-2027年物业服务采购(二次)”项目招标公告、结果公告;2.“福建省同安第一中学2025-2027年物业服务采购(二次)”项目招标文件;3.厦门中都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投标文件;4.“福建省同安第一中学2025-2027年物业服务采购(二次)”项目投诉书;5.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6.你司的回复说明;7.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厦财采诉〔2025〕10号);8.厦门市财政局调查(询问)笔录。

  我局认为,你司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情形。2025年8月12日,我局向你司发出《厦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厦财采罚告字〔2025〕4号),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以及你司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鉴于你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说明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拟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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