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2-11-15 15:21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11号),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编制《厦门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如下: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类别

  厦门市财政局主动公开的信息类别主要包括以下10类:

  1.单位简介

  2.政策制度

  3.预算决算

  4.政府采购

  5.许可审批

  6.行政执法

  7.行政收费

  8.办事服务

  9.民生关注

  10.其他信息

  (二)编排体系

  登陆厦门市财政局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次排列有指南和目录、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制度等栏目,其他相关信息在网站首页上的相关专栏列明。

  根据《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试行)》,本机关特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索引,格式如下:

  信息类别

  信息名称

  内容概述

  生成日期

  备注/文号

  发布机构

  索引号

  信息类别是对信息的分类。

  信息名称是指信息的标题。

  内容概述是对所发布信息的简要概括。

  信息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备注/文号是用于填写文号或信息相关的说明。

  发布机构是指信息发布主体。

  索引号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组成。

  (三)获取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在厦门市财政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cz.xm.gov.cn)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阅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通过我局公布的其他方式或在公共场所查阅公开的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厦门财政 ID:xmsczj)等公共媒体渠道获悉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厦门财政微信公众号

  

  2.通过市档案馆或市图书馆可以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厦门市档案馆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80号   联系电话:0592-5080043

  厦门市图书馆地址:厦门市体育路95号       联系电话:0592-5371898

  3.通过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16楼“清风财苑”专设的触摸屏电脑可查询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工作机构和联系方式

  厦门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为厦门市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1406、1410;

  邮政编码:361012;

  办公时间为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为2:30—5:30(夏季为3:00—6:00);

  联系电话:0592-2858133,

  传真号码:0592-2858141;

  邮箱:xmczxxgk@xm.gov.cn。

  新闻联络员:局办公室副主任曾书奇  电话:0592-2858145。

  分管政务公开处室负责人:局办公室副主任曾书奇 电话: 0592-2858145。

  投诉举报部门:驻局纪检监察组 地址:财经大厦704 电话: 2858307。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财政局申请获取由本机关制作保存的主动公开以外其他相关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按照要求填写《厦门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厦门市财政局政府网站下载电子版,也可以在受理窗口领取。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点此下载),当面或者通过信函、传真提交受理机构。

  2.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厦门市财政局政府网站-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我要申请”(点此跳转),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即可。

  3.口头申请。申请人采用网上申请或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受理申请

  受理机构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下列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受理时限

  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通过检索、复制、邮寄政府信息的,成本费用的收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不予公开

  依据《信息公开条例》,以下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触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举报部门:驻局纪检监察组 地址:财经大厦704 电话: 2858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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