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会计行业协会章程
时间:2021-09-24 17:34
 厦门市会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厦门市会计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Xiamen Accounting Association缩写为XM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及有关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支持会计人员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做好全市会计行业自律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厦门市财政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白鹭洲路199号普利大厦1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支持会员依法从业,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及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 受理会员的执业情况反映、举报、投诉、申诉,核实有关情况,进行沟通协调,并向相关部门反映;
 
(三) 组织会计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及业务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四) 对依法履行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推荐、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表彰;
 
(五) 制定会计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做好行业自律监管,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警示、通报;
 
(六) 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会计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下列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高等院校设立的会计系(或学院);
 
3、会计领域内的专业组织、学术团体、行业协会;
 
4、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会计中介机构。
 
(二)下列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厦门市财政局审查并经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会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厦门市财政局审查并经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厦门市财政局审查并经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厦门市民政局和厦门市财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厦门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并报厦门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厦门市财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厦门市财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厦门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厦门市财政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2019年2月2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厦门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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