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简介
时间:2021-09-17 15:18

一、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简介

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协会,经厦门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享有独立社团法人的权利,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财政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负责行业发展中专业管理及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各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秘书处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负责资产评估师考试、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负责组织开展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资格和执业质量的年度检查;组织开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负责实施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惩戒;组织开展行业对外交流;维护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主管机关的授权或委托,参与对在本市范围内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18号振兴大厦18

电话:0592-5093231  传真:0592-5049452

 

《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保障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职责,根据《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四条  会员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二章  会费交纳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评估机构会员上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以下称年度收入总和)在3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10000元;3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50000元;3000万元以上的,交纳800000元。

评估机构会员按上述标准计算的会费额度高于原标准(中评协〔2005101号)计算额度的,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评估机构会员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财务状况,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相关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上报协会。其中,评估机构会员会费免交的相关信息,应在年度资产评估行业会计报表中予以单独列示。

第六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执业会员交纳4000元。其中,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执业会员(不含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执业会员)减免一半交纳。

第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430日以前向协会交纳当年度单位会员会费。

第八条  个人会员会费每年430日以前通过所在评估机构会员单位上交协会。

个人会员会费以评估机构参加当年度执业会员年检人数计算。

  第九条  评估机构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交纳单位会员会费困难的,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请,并报中评协同意后予以减免。

第十条  每年531日前,协会应当将收缴的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按40%的比例划交中评协。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开支范围: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等的各项支出;

(二)开展行业党建工作的支出;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目标的支出;

(四)参与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等自律管理制度规范建设的支出;

(五)开展行业自律监管、检查及奖惩的支出;

(六)组织开展会员管理及继续教育的支出;

(七)开展行业交流与合作的支出;

(八)开展理论课题研究和市场业务拓展的支出;

(九)开展行业信息化建设及对外宣传的支出;

(十)开展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支出;

(十一)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二)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

   (十三)协会秘书处的日常支出;

    (十四)其他的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  协会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每年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十四条  协会应当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会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  协会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协会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会员未按时足额交纳会费或拒绝交纳会费的,由协会按照《章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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