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4-29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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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2022年4月,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2022年12月,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4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26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福建省有关资金管理精神,2024年4月,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厦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工作进展

2023年8月启动该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由市财政局拟稿;

2023年10月通过金宏网向市卫健委、各区征求意见,并做好相应修改;

2024年4月23日,市财政局专题会研究通过,发市卫健委会稿。

2024年4月28日,市财政局办公室印发《厦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四、范围期限

《管理办法》所指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用于全市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含20条具体措施,在国家、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总体框架下,对具体的标准和管理进行细化与明确。

(一)明确项目主要内容。《管理办法》细化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内容,包含原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二)规范资金分配方式。管理办法》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原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由市区按照5:5分担,市级财政在统筹中央资金基础上,主要考虑常住人口数、市级支出标准、市区财力状况和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绩效考核奖惩的资金不低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10%,并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兑现,因市级绩效考核奖惩因素导致补助资金额度被扣减的,区级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达到市级支出标准;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在统筹中央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具体项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和绩效因素等安排补助资金。

(三)明确动态调整程序。《管理办法》明确市级支出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健委制定,原则上执行中央制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市级公共卫生服务标准由市卫健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动态调整服务项目内容、服务数量和质量要求。各区原则上执行市级支出标准和服务标准。各区支出标准高于市级支出标准时,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所需资金由各区自行负担。

(四)明确补助资金下达时间。《管理办法》明确市财政局会同市卫健委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市级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各区,并在市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提前下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10%在次年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分配。

(五)细化补助资金调剂权限。《管理办法》指出各区财政部门、卫健部门可根据辖区常住人口的数量和分布、变化等情况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实施单位所需经费进行调整调剂。

(六)明确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医疗卫生机构在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如出现服务能力覆盖不足,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由所在行政区卫健部门牵头向辖区内其他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照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拨付给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各区卫健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做好各类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七)细化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管理办法》细化明确使用范围,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资金可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卫生材料支出、低值设备支出、项目管理经费、医疗检验服务费六部分。其中,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培训费、交通及车辆运行费、租赁费、设备维修维护费、专家劳务费、为老年人健康体检提供的早餐费以及开展质量控制、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经费;低值设备支出允许购买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单台件价格不超过20万元的小型医用设备等,总设备支出不得超过机构本年度基本公卫补助资金的10%;项目管理经费可用于组织相关宣传、健康教育活动、督导考核等支出。拨付给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资金,用于相关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患者药物治疗等需方补助;开展随访管理以及监测、调查、技术指导、督导、宣传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购置。

(八)强化资金绩效管理。《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应当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市卫健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整改。市卫健委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卫健委、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各区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复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补助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注意事项

《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健委负责解释,各级财政部门、卫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动落实。

七、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安排,用于支持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财政局 0592-2858237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0592-2053092

 

 

  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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