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外〔2011〕5号

 

各区财政局、象屿保税区管委会计财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计财局、各地方金融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财政部印发的《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财务监督隶属关系
    我市所辖地方金融企业,按财政部《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一)银行类(含信托公司)、保险类、证券类三类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为市财政局。
   (二)其他类地方金融企业:
    1、我市财政部门参与设立的地方金融企业,参与设立的财政部门为其财务主管部门;如市、区财政部门共同参股的,由持股比例较大的财政部门作为其财务主管部门,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市财政局作为其财务主管部门。
 2、我市国有企业参与设立的地方金融企业,如单家国有企业参股的,由该国有企业隶属的财政部门作为其财务主管部门;如多家国有企业参股的,由持股比例较大的国有企业所隶属的财政部门作为其财务主管部门,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市财政局作为其财务主管部门。
    3、我市财政部门或国有企业未参与设立的地方金融企业,由与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财政部门作为其财务主管部门。
  二、关于财务登记
(一)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本文件出台之前已经成立但尚未办理财务登记的地方金融企业,应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30天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并提供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二)地方金融企业除《办法》规定情况外,凡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的,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办理变更财务登记,并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以及登记机关、监管机构或有权审批变动事项的审批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属注册资本发生变动的,还需提供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
 三、关于一般财务监管
(一)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地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每年检查覆盖面不低于所属地方金融企业核销的呆账数量的20%。
(二)地方金融企业凡购建固定资产单项合同或单位台(套)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特殊情况不宜招标的,应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比价购建。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地方金融企业应坚持公开、透明和评估作价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处置。
 四、关于财务报告制度
地方金融企业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季度报告、年度财务决算、财务分析报告以及绩效评价基础资料。各区财政局、各管委会计财局应认真分析、审核上报资料,并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其中季报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年报应在下一年度的4月20日前报送。
 五、关于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
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应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中各区及管委会所属国有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由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属国有金融企业的其他事项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市属金融企业资产及财务监管的意见》(厦财外[2009]10号)文的规定执行,区属国有金融企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