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交易规则的通知
厦财规〔202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我局修订《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交易规则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交易中心应当加快数字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便利交易各方主体,提增交易质量效率。

  第二章  交易准入

  第四条  所有进场交易项目的登记受理、交易组织等交易活动主要过程,原则上在交易中心场地内进行。如因特殊原因需在其他场地进行交易活动的,须经监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  进入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项目不得随意撤回委托和变更交易活动程序。

  第六条  公共资源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资源项目不得入场交易:

  (一)权属关系不清的;

  (二)已实施抵押担保和司法、行政强制措施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三)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得配置的;

  (四)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五)未经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审批的;

  (六)其他按规定不宜进入交易中心办理的项目。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入场申请。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编制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计划,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向交易中心提出项目入场交易申请,并申报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资料;

  (二)入场交易项目权属资料或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出具的权属无异议承诺;

  (三)决策资料;

  (四)入场交易项目登记表;

  (五)交易方案,包括基本情况、交易底价、资格条件;

  (六)备案资料,包括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计划表及前置审批材料、资产评估(核准)备案表、资产评估报告;

  (七)合同样稿;

  (八)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入场登记。交易中心在接到交易项目入场交易申请后,应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申报资料的规范性进行核验,并在3日内反馈受理意见。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入下一步交易程序;申报要件不全的,待补齐材料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选择中介机构。采用拍卖、招标、竞价等方式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择优选择中介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  编制交易文件。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交易方案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编制交易文件。

  第十二条  发布公告。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确定公告内容后,在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采用招标方式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采用拍卖方式的,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采用竞价方式的,竞价信息公告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发放交易文件。交易文件由中介机构统一组织发放。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拍卖文件、竞价文件等一律免费提供。

  第十四条  接受报名。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照交易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意向竞标人或竞买人的报名,意向竞标人或竞买人在报名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资料;

  (二)法定代表人(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协议;

  (四)交易项目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

  (五)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缴纳保证金。意向竞标人或竞买人应在交易文件规定的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前,从自身账户以转账方式缴纳至交易中心的交易保证金账户,允许以保函替代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交易底价的10%,并应在公告中说明。未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或提交保函的,不具备参加交易活动的资格。

  交易中心应在商业银行开设交易保证金账户,用于交易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划转及上缴核算,并委托商业银行实行第三方监管。

  鼓励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上线数字人民币、电子保函等交易保证金数字化应用场景。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或中介机构组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意向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参加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公开交易。交易活动由中介机构在交易中心指定的场所组织交易;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交易活动,由中介机构通过厦门市资产资源交易系统组织交易。所有交易组织过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结果公示。交易结果在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和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的时间签订中标(成交)合同。

  第二十条  退付保证金。交易项目公示无异议后3日内,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或中介机构应当向交易中心申请退付未中标竞标人或未买受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后3日内,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或中介机构应当向交易中心申请退付中标人或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交易中心收到申请后2日内办理退付。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市场交易未成功的,可择期按照原交易方案重新交易。原交易方案中交易方式、底价等实质性要素发生变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另行编制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计划,报监管部门备案,依备案情况开展交易活动。

  第四章  交易监管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在监管部门监督下组织进行,并接受纪监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交易活动,由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外的交易活动,由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由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的,由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在交易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记录并上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违法执业及其他执业不诚信行为的,应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活动的异议,由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或中介机构按照《监管办法》规定答复;投诉由监管部门按照《监管办法》规定受理、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对其提供的交易项目享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或支配权,对项目的现状,包含使用性能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等情况作真实的报告;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市场交易的规定开展交易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组织或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违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交易活动的竞标人(竞买人),不得恶意串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投标、竞买资格,不得干扰交易活动,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监管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不得与竞标人(竞买人)或中介机构串通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属于秘密的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竞标人、竞买人,是指报名并取得参加交易活动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则所称中标人、买受人是指最终获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的竞标人、竞买人。

  本规则所称交易保证金,是指竞标人、竞买人承诺遵守本规则及相关规定,参与交易活动,承担竞标、竞买责任所提交的经济担保资金。

  第三十条  区级公共资源项目进行市场交易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25日。《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的通知》(厦财规〔2020〕1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公共资源市场配置代理机构选择办法的通知》(厦财采〔2018〕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