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2-02-07-2017-002 主题分类 教科文卫类
发布机构 厦门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文 号 厦财教〔2017〕17号
成文日期 2017-05-19 发布时间 2017-05-19
标 题: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青少年校园足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青少年校园足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9 09:00 来源:厦门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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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财教〔201717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根据《厦门市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改革试验区实施意见》(厦府办〔20163号)精神,加强青少年校园足球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了《厦门市青少年校园足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青少年校园足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2017 年5 月19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青少年校园足球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积极推动我市青少年校园足球普及提高,加强青少年校园足球改革试验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改革试验区实施意见》(厦府办〔20163号)精神,对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局从教育、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我市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改革试验区各项工作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年度考核奖补。用于各级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开展校园足球运动,包括组织开展年段、班级间足球赛或嘉年华活动等的各项支出,组织体育学科教师参加各级足球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的费用,组织学校足球运动队的平常训练与参加各类集训、交流活动、比赛,购买运动意外伤害保险等,学校足球场地设施的更新与器材添置,教练员、运动员服装装备购置等。补助经费按全国足球特色校10万元,省、市校园足球特色学校5万元安排,各区可根据足球特色学校年度考核情况,在总额内对当年度考核获得不同等次的学校,调整安排奖补资金。

(二)校园足球培训基地运行补助经费。用于市、区两级基地承担本级校园足球师资培训、运动员集训、后备人才培养以及对外交流等任务,包括组织本级足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训练、比赛等活动的日常支出,足球场地设施、训练比赛器材的配备以及外聘国内外高水平教练的费用等。市级基地按每年60万元、区级基地按每年30万元安排定额补助经费。

(三)学校足球场地建设改造补助经费。校园足球场建设经费主要从分配各区的体彩公益金、教育费附加的资金中安排。对于各区利用校园内现有空地或校园周边空地等改造建设笼式足球场地,由市财政按每个20万元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用于笼式足球场的场地面铺设、周边围栏、球门等器材设施配备,不含征地费用。

(四)校园足球赛事经费。用于我市举办或承接的市级以上青少年校园足球赛事活动。包括赛事筹备、宣传推广费用,裁判等工作人员经费,比赛器材、运动员装备购置经费,运动员保险购买经费,邀请外地、境外参赛球队地接经费以及比赛奖金等。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承接赛事运营。

(五)校园足球师资培训经费。用于组织市级校园足球师资培训,包括聘请外教、邀请专家、讲师费用,集中培训的场地费用,参训学员的服装、伙食、住宿、交通费用等。

(六)开展外出交流活动经费。用于经市教育局审批的,本市学校代表我市组队参加全国、省级各项青少年赛事,与相关城市开展足球交流活动等。根据代表队参加比赛的实际支出情况,按不高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差旅费标准予以补助。

(七)宣传推广经费。用于校园足球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校园足球文化宣传推广等。

(八)考核奖补。用于对各区青少年足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各区校园足球项目经费。有关考核奖补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牵头制定。

(九)其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校园足球发展项目。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规则,会同市教育局审核下达年度校园足球专项资金预算,配合市教育主管部门完善使用管理制度和细则,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教育局牵头推进实施校园足球工作,负责汇总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预算管理要求,组织、落实具体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对专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管理

(一)有关学校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将校园足球有关预算需求汇总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二)各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教育局提出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2017年度应自文件下发一个月内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当年工作目标及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

(三)资金使用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完善项目绩效考核办法,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一)市教育局按照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市财政局、教育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

(三)各资金使用部门(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人员福利、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区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奖补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下达到相关学校。单位和个人有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资金,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级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校园足球保障经费实行市、区分级承担机制。市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除市财政下拨的经费之外,其余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各区可统筹体彩公益金、教育费附加等资金用于校园足球运动的开展。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 年5 月19 印发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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