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通知
时间:2023-08-24 17:53

各有关单位:

我局起草了《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现征求各方意见。如有意见建议的,请于2023年8月23日前邮寄到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1201),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到xmcgb@xm.gov.cn

 

附件:1.《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厦门市财政局

2023725


调查征集统计结果反馈:共收到2条反馈意见,采纳1条,未采纳1条。

征求意见建议情况表

序号

意见及建议

是否采纳

修改情况或不采纳理由

1

因内控管理相关要求,票据制单、审核时间较长,建议“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收到万翔网商公司配送的货物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向万翔网商公司支付货物款项。”修改为“60个日历日”。

未采纳

理由:付款期限增加到60个日历日”,将极大增大万翔网商公司的资金占用成本,不予以采纳。

2

第三十条增加对违法供应商的信用惩戒相关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市、区财政部门将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厦门分网上进行通报,视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修改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市、区财政部门将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厦门分网上进行通报,视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信用惩戒。”

采纳

第三十条增加对违法供应商的信用惩戒相关规定,修改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市、区财政部门将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厦门分网上进行通报,视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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